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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监会近日下发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

2008-01-25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
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必须公开

  目前市民投保时,只能单方面从代理人了解其保险公司的有关资讯,至于是否客观、公正则无从查考,但这样现状今后将会改变。

  近日,中国保监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,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,保险公司应该遵循及时、有效、充分、公开的原则,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因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,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豁免。

 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、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。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。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(至少至支公司),供被保险人及相关利益人查阅。

  此外,征求意见稿对当保险公司发生11种重大事项时需向社会披露予以明确:一、持有公司5%以上(含5%)股份的股东变更;二、董事长、监事会主席、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、总精算师变动;三、公司董事、监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、监事会成员人数的30%;四、涉及重大诉讼、仲裁事项;公司或其董事长、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;五、偿付能力出现不足;六、重大关联交易、重大战略投资、重大赔付、重大合同;七、公司提前解聘或更换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;八、注册资本、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;九、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;十、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;十一、公司撤销、合并省级分公司等情况。

  专家建议,市民在投保前,可先咨询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,在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后再决定是否投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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